豁免企业不分性质、豁免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之前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2006年12月28日,《中国经济周刊》致电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该司副司长王道树向记者证实该文件已经下发到相关部门,东北各地可以就此实施。
随后,记者分别致电吉林、黑龙江、辽宁三地财政厅,对方均表示已经收到红头文件,正抓紧时间落实。
哪些企业的欠税可以豁免
“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真是一件大好事,豁免企业债务,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可以轻装上阵。我们也希望能进入豁免行列,但不知是否符合豁免欠税条件,因为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正式文件。”长春一汽集团公司(下称“一汽”)财务控制部的丛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丛先生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此次豁免企业历史欠税,还是有一定门槛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的《通知》,除了提出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之外,也提出了予以豁免企业欠税的条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四个条件(见“链接”)之一的,方可予以豁免。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
“我们企业在1997年之前也有欠税。按照这几个条件,我们一汽也应该在豁免之列。其实东北三省很多大企业都有历史欠税问题,只不过是多和少的问题。”丛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积极跟各政府部门联系,争取把这件事落到实处。
“能免点就免点,当然高兴了。而且这件事应该很快的,我估计在元旦后春节前就会布置下来。”丛先生告诉记者。
其实,高兴的不只是一汽集团公司,记者注意到,尽管文件中设立了豁免欠税门槛,但文件涵盖豁免欠税的企业范围非常广,规定凡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的历史欠税均可豁免。
“出台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要扶持东北一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出台这个政策的背景其实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中央精神。
但是,扶持归扶持,对于一些有过偷税、抗税等行为的企业,不在豁免之列。《通知》特别强调,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该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东北三省忙落实
2006年12月28日,辽宁省财政厅预算处的杨处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们刚刚收到《通知》文件,因为时间太紧,还没有来得及下发。
“这里面有一些细节内容,我们还需要研究一下怎么办。按理说,只要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都可以提出申请豁免欠税,但具体到豁免企业欠税的户数、金额,需要企业填报申请后,再一一核对才能得出。我们正在抓紧落实中。”杨处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在同一时间,记者向吉林省财政厅询问《通知》的落实情况,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的周仁杰处长告诉记者,他们收到的这份《通知》文件是以电子格式传输过来的,文件几天前刚刚到,他们也才看到。
“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是我们呼吁多年、反映多年的问题,以前在《意见》中就提出了豁免企业历史欠税问题,但当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只有原则性的东西,这次制定了各种办法,更便于操作。”周仁杰处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个文件的出台对振兴东北有很积极的意义,因为东北的一些企业在改制中形成了一些债务,这些债务影响到了企业的改制和发展。
因为有些企业已经破产了,如果不豁免,将影响到破产的费用支出;还有的企业进行了改制,原来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也都有纽带关系,如果把这些债务按照不同情况豁免,对改制后的新企业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老国有企业,都是很大的支持。
“具体到如何落实,这需要吉林省国税、地税、财政三部门共同坐下来商量和审批,我们也在抓紧落实。”周仁杰处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和辽宁、吉林的“淡定从容”相比,黑龙江省对《通知》的落实情况,在三省当中算是行动最迅捷的。省财政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是在2006年12月28日接到正式文件,第二天上午,黑龙江省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就已经坐在一起,商议、研究如何贯彻落实豁免欠税的具体问题。
“我们这次会议研究的主题是豁免历史欠税的技术性操作问题,希望尽量把这件事情做得更规范一些。豁免历史欠税政策,国家不是随便做出的。作为一个区域性豁免政策,在我国历史上也是极其少见的,因此对有些操作必须做得严密一些,避免被一些不具备豁免条件的企业利用,毕竟有一些道德风险在里面。”刚参加完会议的黑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王立君向《中国经济周刊》坦言,这次会议之后,国税、地税部门就已经开始分头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做详细统计,要求必须按照文件中的申报表和申报条件,落实到企业。
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提出:凡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保送工作。
“这次统计涉及到零零散散的包括县区的很多企业,时间急,任务重,今年3月底要报到我们这里,我们还要有一个核实过程,最后统计出来的总数还要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复之后才能报到财政部。”王立君
豁免是为改制企业减包袱
此次国务院批准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的政策一旦实施,对振兴东北能否再添一把力?
“东北三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多企业都是高奉献、低积累,再加上这些年一直进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多种原因使企业形成了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而这些历史欠税都是由长期形成的体制、机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目前豁免欠税也是为了企业改组改制。”王立君处长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现在东北地区一些老国有企业特别需要改组改制,而改组改制又面临着历史欠税这个负担,如果能够豁免,企业改组改制会变得轻更轻松,也更容易一些。
链接
《通知》关于豁免欠税的“四个条件”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同时,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缴税款。
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予以确定。
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是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