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610  添加时间:2007-1-24 【 打印此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近几年,我国煤炭订货改革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协商,促进煤炭价格市场化,为改善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区段铁路运力紧张等影响,仍有可能出现区域性、时段性的产运需矛盾。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现就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

  (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铁路运力制约条件下,落实科学发展观,运力配置坚持对居民生活用煤、对高耗能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搞得好的企业优先。

  (二)严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参与煤炭衔接。省(区、市)应统一向社会公布合法煤矿名单。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

  (三)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衔接。

  (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单井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常规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的机组的电厂;高炉有效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钢铁厂;造气炉直径在2.6米及以上的化肥厂,鼓励供需双方直接衔接。

  二、改进运力配置方式,加强和改善政府调控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交通部和有关省(区、市)经济运行等部门按照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在200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召开2007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视频会议,明确有关原则、政策和要求,引导企业衔接。

  --根据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总量及分布,确定跨省区的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7.38亿吨。

  --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铁路局、按限制口、按重点用煤行业下达,不再具体分解到煤矿和用户。

  --坚持发挥产运需衔接协调机制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衔接。

  (二)对下达到铁路局的运力配置框架方案,铁路局可根据各煤矿上年实际铁路外运情况和新增生产能力予以掌握,但各铁路局和省(区、市)一律不得向煤矿或用户分配运力指标。

  三、依法规范购销关系,企业自主签定合同

  (一)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下达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以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

  (二)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供需衔接以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合同执行情况及2007年供需双方生产能力和需求等,衔接资源、协商价格,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必须符合煤炭产品质量标准、质价相符,严禁各种欺诈行为。

  (四)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优化资源结构。不论新老矿井、新老机组、新老用户,一律公平参加衔接。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五)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引导、督促企业双方按照市场原则签订合同,加快衔接进度。

  四、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一)继续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价格。

  (二)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协商价格优惠。

  (三)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

  五、以提高运输效率为核心,优化运力配置

  (一)继续由煤炭行业协会协助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煤炭买卖合同。

  对供需双方企业自主签订的合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和调整。

  (二)铁道部、交通部集中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审查落实运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督促协调。

  (三)铁路、交通部门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运力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倾斜;

  --向符合准入条件和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好的企业倾斜;

  --向上年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

  --向中长期合同倾斜;

  --向单笔在2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倾斜;

  --向运力增长的重点线路和大客户、战略装车点倾斜;

  --向签订快、及时提交合同的企业倾斜。

  集中审查落实运力结束后,一律不再预留运力。

  (四)对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合同或衔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予以协调。

  对产煤省(区、市)内的煤炭产运需衔接,由产煤省(区、市)经济运行等部门会同铁路局等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组织实施。对衔接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

  

  附件:2007年跨省区煤炭运力配置框架方案.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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