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情况 日本全国发电装机约2.66亿千瓦,其中火电占65%,水电、核电与新能源占35%。全国除冲绳外共有9大区域性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网之间实现了电网互联。 日本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1995年,在此以前,日本实行传统的电力管理方式,各区域电力公司均为发输配售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分地区垄断经营。 目前,日本已进行了3个阶段的电力改革。改革10年来,全国电价平均下降27%(剔除燃料价格变动因素,电价下降23%),电力投资活跃,电力结构有了较大调整,电力可靠性和环保情况得到改善。 日本第一次电力改革始于1995年,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放宽发电市场准入,发展独立发电商,同时开放部分电力用户,改革电价制度,独立发电商可以进入售电市场直接向用户售电。 1999年,日本实行了第二次改革,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开放用户(2000KW及以上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电力公司购电,约占用户的30%),同时开放电网的代输电业务,促使电力公司开始竞争。 2004年,实施第三次改革,扩大销售环节的市场化(63%的用户参与市场),设立中立的电力系统利用协议会和电力趸售交易所,保证输电网络的无歧视开放和公平使用,实行统一的输电收费制度。目前,日本大用户的电价由用户和发电企业(或电力企业)商定,并按规定交纳过网费;小用户的电价由政府管制,电力公司提价要报政府审批,降价向政府备案。政府对电力企业内的输配电网络的经营实行成本管制。 据介绍,日本正在酝酿第四次电力改革,计划明年上半年开始讨论,准备在销售领域全面市场化,允许所有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积极而稳妥,其主要特点:一是坚持立法先行,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能源政策基本法、电力事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法律保证;二是改革的目标十分明确,就是通过引入竞争,促使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最终使消费者获得优质、低价、可靠的电力服务。日本推进改革的计划明晰,经济产业省对每一次改革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职责分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三是日本电力改革没有照搬西方国家的一般做法,没有简单地实行厂网分离,而是在原有的发输配售一体化的企业体制不作大的拆分的情况下,强化政府对其输配电网垄断业务的监管,使其无歧视的公平开放电网,为全社会服务,同时逐步放开用户,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入,改革未对体制格局作大的调整,改革动作小但效果显著;四是建立了规范透明的电力交易信息平台,各市场主体可以实时掌握市场运行信息,保证市场运作公平透明;五是监管机构通过及时全面地发布电力供需信息,实现对电力投资的引导,这种信息引导比传统的政府行政审批更为科学、有效,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 日本电力改革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电价明显下降,其中工业用户的电价下降尤为明显;二是引入竞争的过程中,电力运行安全稳定,改革十年没发生一起大面积电网安全事故,电力可靠性有所提高;三是促进电源多样化,电力效率、环保情况都有改善;四是市场主体对改革目标普遍认同,电力企业自律程度高,电力消费者权益得到尊重。 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情况 澳大利亚是能源大国,煤炭和铀矿资源丰富。全国发电装机近5000万千瓦,煤电占85%。目前除西澳洲和北部地区外其余6个地区电网已经联网。 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1989年,由于实行联邦体制,电力管理的权力由各州分别行使,主要采用政企合一、垄断经营的模式。当时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如果对澳大利亚电力体制进行改革,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1989年各州开始对电力产权进行改革。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总理会议共同决定发展国家电力市场。成立了国家电力市场法规局和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两个机构,前者负责制订和管理电力市场规则,后者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电力监管由国家竞争与消费委员会与各州政府负责。1998年国家电力市场开始运作,采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竞争模式。市场运作4年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决定继续完善电力市场,加强电力监管,将分散在各部门和地方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建立集中统一的电力监管组织。2005年7月,撤销了先前设立的电力市场法规管理局,成立了澳大利亚能源委员会(负责市场规则)和能源监管委员会(负责市场监管),能源监管委员会将各州分散的电力监管职能集中起来,并向各州派驻分支机构。目前,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已实现了发输配售各环节的分离,发电企业可以拥有售电企业,配电企业也可以拥有少量调峰电源,市场运作由独立的调度交易管理机构(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负责组织。输、配电企业由政府依法监管,其投资和收益每5年核定一次,年利润水平为6-8%。 目前澳大利亚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电力市场向用户售电,发电商、售电商及大用户是市场交易主体,小用户(主要是家庭用户)电价由政府设定最高限价。政府重点关注系统安全、普遍服务,垄断业务监管(管制输配电价格)和防范市场风险(制定最高限价),其余由市场竞争决定。澳大利亚政府已决定待竞争充分后,2008年放开全部用户。 澳大利亚的电力改革与英美等国家情况类似,改革彻底、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高。而且在联邦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电力市场并实行统一监管,实属不易。其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市场建设准备充分,从1991年决定建立市场,到1998年国家电力市场运作经过了7年的时间,法规、体制、方案的准备比较充分;二是改革目标明确,就是在确保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竞争,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最终使电力消费者获得可靠、价低的优质电能产品,从改革中获益。;三是改革责任明确,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的责任明确、定位清晰,特别是改革之初就成立了独立的调度交易机构,保证了市场建设的顺利推进;四是建立独立的电能信息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和各市场主体可以及时掌握调度交易情况,保证市场运作公平、透明。 目前,澳大利亚用户自主选择供电商的比例已超过二分之一,电力垄断彻底打破,供电服务得到改善,电价明显下降(约总体下降25%),同时改变了过去州为实体的市场格局,实现了地区间电力的协调发展。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大体相似,经过10多年的改革,电力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电力运行成本大幅下降,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质量的提高。 纵观上述国家的电力改革,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十分重视改革立法,都是先通过法律明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框架,再组织实施; 二是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十分清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全社会从改革中受益;三是政府对电力改革的决心坚定,分阶段推进改革,并及时总结,逐步深化和完善;四是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步加强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提高了市场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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