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自1997年开始实施热电联产战略以来,制订了一系列与热电联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污染排放控制(交易)、电网准入、电价及税收等方面对热电联产提供实质性支持。例如:《污染排放交易指令》(2001年)、《新电力和燃气指令》(2002年)、《能源产品税收指令》(1997年)、《政府支持环境保护的共同指导方针》(2001年)等。各成员国依据欧盟指令,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和采取措施。如:丹麦1990年—1995年期间批准建设的150万至200万KW的新建电厂中,全部为热电联产企业。政府对热电联产工程给予年利率为2%,偿还期为20年的优惠贷款(由当地政府担保);对使用天然气的热电厂,政府给予30%的无息贷款,在投产年内给予0.07克朗/千瓦时的政策性补贴。1996年,丹麦在工商业中引入环保税。税收所得作为投资拨款返还给工商业,其中40%的款项将发放给工业热电联产项目。英国政府在2001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支持热电联产企业,包括:免除气候变化税与免除商务税,高质量的热电联产项目还有资格申请政府对采用节约能源技术项目的补贴金。德国对年总热效率超过70%的热电联产项目免除石油和天然气税。 附:欧盟热电联产指令(2004/8/EC) 在欧盟若干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中,促进热电联产是提高电厂能效的重要手段。欧盟最早在1997年就开始实施热电联产战略。2004年在各成员国热电联产既有成绩的基础上,欧盟颁布了促进热电联产的2004/8/EC指令。在指令中,除介绍热电联产原理外,进一步分析了欧盟目前热电联产发展的优点和障碍,督促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和发展评估体系。指令内容摘录如下: 热电联产原理:热电联产是既产电又产热的先进高效的能源利用形式。发电时产生的废热以热水或蒸汽的形式被利用。热电联产装置由汽轮机或燃气发动机驱动,以天然气为最主要能源,再生能源和垃圾也可以作为燃料来使用。与传统发电厂里蒸汽直接由烟囱排出相反,热电联产首先使废气冷却,热能通过热水循环或蒸汽循环释放出来,已冷却的废气再通过烟囱排出。热电联产装置的能效最高可达90%。其过程更加环保,因为燃烧天然气比燃烧石油或者煤释放的二氧化碳和氮气要少。热电联产的进一步投入可能会使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减少12700万吨,至2020年减少25800万吨。 通过热电联产可以节约能源,有效地促进能源供给安全。各成员国还拥有热电联产发展的巨大空间。这项技术有如下优点:热电联产设备紧邻用电地区,从而避免了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加大电厂间的竞争;有利于促进新企业的建立;可以为偏远地区供电。 目前热电联产实施的主要阻碍:对电力垄断的控制不够;对地方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支持不够;电力市场的自由化不够完善;不利的政策性的秩序框架;缺少欧洲统一的电网接入规定。 部分成员国对热电联产的政策性秩序框架已经进行了更具体的修订,例如:比利时的《绿色证明和实行热电联产的配额》,西班牙的《热电销售规定》,德国的《新热电联产法》。 各成员国应以委员会确定的热电联产效率参考值为基础,最迟在确定该值6个月以后,以各自国家所确定的客观的、透明的、非歧视的规范为标准,证明电能的热电联产来源。 成员国有责任证明各电厂产出的电能来源,证明内容如下:燃料的热值,随电产出的热能的利用以及发电的时间、地点;产自热电联产的电量;燃料的节省(指令中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以热电联产效率参考值为基础,证明电能的高效热电联产产出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电过程)。 成员国要分析高效热电联产的投入潜能,并对高效热电联产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评估。第一次评估最迟在2007年2月21日,之后每4年评估一次。 成员国或主管部门还要评估其相应的法律框架及批文程序。评估旨在:促进热电联产分布,使其能满足供热需求,从而避免分离的供热生产;减少法律方面或其他方面的障碍;管理层的程序要简便、快捷;确保规章客观、透明、不被歧视。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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