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法律指出,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另据悉,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27日开幕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说,2010年我国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 张国宝介绍说,2010年国家将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研究调整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沿海核电发展,积极推进内陆核电项目,推进核电重大关键装备国产化。 张国宝表示,2010年国家将合理开发水电,继续抓好溪洛渡、向家坝、锦屏一二级、瀑布沟等在建大型水电站的建设工作,处理好金沙江中游、澜沧江流域水电站的前期及项目核准工作。促进风电规模化利用,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协调解决好内蒙古、甘肃酒泉、吉林白城、河北张家口的风电市场消纳和外送问题。按照科学规划、适度发展的原则,启动太阳能发电内需市场。建设好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在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组织建设一批大型太阳能电站。同时,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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