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656  添加时间:2008-12-17 【 打印此页
 
汽车行业:与美加欧零部件进口争端败诉

    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败诉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近日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维持了世贸组织专家组7月份的裁决结果,认为中国涉案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但是上诉机构报告推翻了专家组认为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入世承诺的裁决。

  评论

  一、我们认为我国颁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初衷在于加快合资品牌的国产化率以及防止国外企业针对零部件与整车的关税差额进行化整为零以逃避关税。办法的实施产生了效果。2003年CKD汽车占汽车产量的2.9%,实施后2004年CKD汽车数量下滑了74.83%,占比仅为0.6%。

  二、裁定对国产豪华车影响较大。目前高端车型的国产化率普遍还不到40%。大多数关键零部件需要进口,一旦取消此限制,有利于他们减轻压力。当然税率的下降也有利于部分车型的价格的下降。

  三、对国内整车厂上和零部件厂商影响不大。高端车型的国产化率较低,但是该系列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在乘用车市场中2.5L到3L排量的车型市场占有率为1.5%;2.5L到3L排量的车型占0.40%,4L以上排量的占0.08%。并且国内自主品牌的主要竞争市场主要集中在2.0L以下排量车型,因此对于整车行业来说影响不明显。对于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来说,他们本来就难以进入高端车型的配套体系,在这些领域的配套率非常低,因此裁定对本土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商影响很小。对上市公司来说,影响也很小。

  四、我们认为,关税之外的措施也许比关税政策更容易执行管理层的意图。如果要消除《办法》被否定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管理层可以很容易地从其他非关税措施来寻求对策。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次败诉对未来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认为对中国成套散件和半散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入世承诺的裁决”。我们认为,“上诉机构”的这一裁定正确。《进口管理办法》没有与“入世承诺”相冲突的地方。请参考附录我们整理的与汽车相关的入世承诺。

  六、我们维持整个行业的投资评级不变,依然是持有。

  事件过程:

  起因:2005年4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三条标准。其中第三条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此《办法》首先引起欧盟的不满。

  经过:

  2005年11月欧盟欲向WTO控诉我国汽车零配件进口机制。

  2006年4月7日,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孙振宇大使分别致函欧盟、美国驻WTO代表团大使,表示中国接受欧盟、美国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的磋商请求,磋商的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商定。

  2006年9月16日,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联合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申诉,要求WTO专门成立专家组,对中国零部件关税政策进行调查,这是美欧加首次联合要求WTO对中国单一政策展开调查,进口汽车零部件争端升级。

  2008年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WTO)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称其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大额关税,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判决中方败诉,要求中国必须依照WTO原则立即终止这项政策。

  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反贸易规则。中国提出上述到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

  结果:2008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判定中国零部件关税政策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是推翻了专家组认为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入世承诺的裁决。

  附录一:中国的入世承诺

  中国加入WTO后作出的入世承诺主要包括汽车关税、非关税措施、汽车产业政策和汽车服务贸易。关于以上四项中国做出了如下的承诺。

  1、、关税

  轿车关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逐年下降,2006年7月1日降至25%。各类客车最终税率与轿车基本相同,降税方式将从2002年1月1日起逐年递减,至2005年1月1日降至25%。载货车、专用车的降税方式与客车相同,至2005年1月1日的最终关税分别为:载货车大部分在20~25%之间,各类专用车大部分在9~12%之间。汽车零部件的关税也有较大程度的下降,122汽车零部件的平均关税将从22.27%降2006年7月1日至10.40%(均为简单算术平均值)。

  通过下表可以知道,整车的平均关税要远高于零部件的关税税率。

  3、关于汽车产业政策

  自加入WTO时起,全面遵守《TRIM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并将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修改汽车产业政策,以保证与WTO规则和原则相符。

  逐步取消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限制措施;严格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审批汽车合资企业的权限;放开发动机合资企业的股比限制,允许外资控股;建立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关于汽车服务贸易

  在3年过渡期内,逐步放开贸易权;逐步放开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服务。其中5年内取消超过30家分店的股比限制;逐步放开汽车辅助分销服务等;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服务业务;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逐步放开交通服务、维修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等。

  附录二:如何构成整车特征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来源: 广发证券  作者: 黎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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