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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为1600元,《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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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0-28]    共阅[4650]次 中国电气市场采购网[EM39.com] {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驻京记者刘栋

  备受国人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今天终于尘埃落定,在今天下午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获得通过,在这个决定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为1600元,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了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为期五天半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几部法律的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修订方向:缩小贫富差距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今后还将全面修订,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个税改革需分步

  针对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有必要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先行通过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两项政策调整,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综合分类相结合

  对于今后的全面修订,楼继伟说,今后修订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它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制定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

  在制定统一的扣除标准后,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合理设计累进级次,同时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帐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为何设定1600

  此次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将个税扣除标准定在了1600元。对此,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介绍说,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开始国务院提交的草案是1500元,最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1600元,由于我们受到了分项征收税制的制约,因此按照平均来考虑,照顾一个平均数后最终确定1600元。

  考虑平均水平

  楼继伟说,由于我国的税制是分项征收的,因此只能考虑到平均的水平。首先考虑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另外,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减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减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

  考虑地区差异

  同时还要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由于2002年实行了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分享,而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如果从800元调到1500元的话,大致整个个人所得税减收230多亿。把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的话,大概减收280多亿。考虑这些综合的因素,我们提出了把费用标准扣除额定在1600元。

  考虑实际负担

  他还介绍说,立法机关在最终通过时也考虑到了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基本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而且使法定的扣除标准更具有前瞻性。因为过了几年以后,如果收入提高了,物价上涨了,还包括家庭开支普遍提高,这个标准扣除额还需要再变化。如果定得稍微高一些,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调到1600元的话,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可以降到26%。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新证券法”五处新意

  这次证券法修改面极大,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

  投资者有了保护基金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股市黑嘴”将依法赔偿

  证券投资咨询业中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中国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券商、客户有了“防火墙”

  此次证券法修改,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法律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新公司法”八大改动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二、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修改后公司法写入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六、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七、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八、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均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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