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与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下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符合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退税。《办法》明确,核查符合规定的且满一年,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符合规定的且满两年,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
《办法》指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此前已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返还手续,且海关按规定已向财政部报送税款先征后返申请材料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国税、财政专员办对企业重新填报的核查表进行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由财政部凭此次复核属实的结果证明,按申请返还的比例批复同意返税并通知有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