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有三部电力监管规章开始施行。这三部规章分别是《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了防止违法或者出现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对管辖、简易程序以及一般程序中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指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据悉,《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举报。规定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